♣.家事法修正通過:調解委員應具性平意識 (2015/12/18)
家事事件多為「強制調解」事件,所謂強制調解是指依法必須先經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再進入審判程序,這是因為家事紛爭多具有私密性,每每涉及家庭成員及親屬間的感情糾葛,為了盡可能解決紛爭,法院處理家事事件時,基於「家庭自治原則」,應由當事人先相互溝通、重建關係、提供友善會面交往環境、共同尋找合理解決方法,進而自主解決紛爭,重建或調整和諧的身分或財產關係。所以家事事件法採行「強制調解」主義,除少數事件例如:保護令事件,不得調解外,幾乎大部分家事事件均須先經調解程序,在專業調解委員協助下,由當事人進行溝通與對話,自主處理家庭衝突。 依家事事件法第1條規定,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制定家事事件法。因此可知家事事件法的基本精神著重於使專業法官本著同理心審理家事事件,適時連結相關資源,發揮統合解決家事紛爭的功能,建構一套柔性親民且完整的家事裁判制度,走向服務便民的司法風貌,使當事人更容易了解、接近並使用法院。 立法院於104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家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範未來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心理、社工等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之所以會修正家事事件法,乃因現行家事法條文對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條件未能具體明訂,為健全家事調解法制,引導朝向專家介入方向前進,故具體規範從事家事調解工作之專家或適當人士,應具備的專業資格能力及經驗。
※本次修正之家事事件法重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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