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兒童性侵害案件驗傷採證和詢問工作
作者:華筱玲(台大醫院婦產部專任主治醫師、台大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華筱玲,沈瓊桃(103)。論兒童性侵害案件驗傷採證和詢問工作。司法周刊。頁2-3。 摘要:
@兒童性侵害驗傷採證 性侵害是以陰莖或手指等類似鈍器的力量施加在陰部、肛門或口腔,所以造成傷的型態因為不同的人、姿勢、侵害方法角度與力度,變異性很大。成年性侵害受害人的驗傷採證本就面臨許多困難,兒童性侵害受害人傷的表現與成人不同,,且癒合能力較佳,使其驗傷採證更為困難,兒童在檢查時經常無法清楚 地描述受害過程及時間,也常不願意配合驗傷採證時的姿勢及處置,都增加驗傷的困難度。此外,還有以下問題: 一、在驗傷方面: (一)兒童受害人很少有一般的身體傷痕 (二)兒童受害人較少有明顯的口腔、外陰部或肛門傷痕 二、在採證方面: (一)在兒童能採到法醫學檢體的機率很低 (二)兒童不知道保存證據的重要,被侵害後仍然照常洗澡及清洗衣服,也未留下現場證物。 千萬不要認為驗傷採證結果無明顯傷痕且末能驗出加害人DNA,就無法證明事件的發生。在其他證據確實情況下,國外有許多兒童性侵害案例,在無明顯傷痕且未檢出加害人DNA的情況下仍能定罪判刑。 @兒童性侵害案件詢問工作 一、司法詢問員: 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害被害人的案件中,非供述證據往往十分有限,所以供述證據非常重要,但是兒童或心智障礙的被害人,在被警察或司法官訊問時,可能無法清楚的陳述事情經過,所以需要在司法單位核可之下,讓有心理、語言、兒童發展及相關法律等專業訓練的人,在兒童感覺舒適且不受干擾的環境中,用兒童能理解且經規範的問題模式,在沒有誘導性用語及污染證詞的疑慮之下,使兒童能陳述事件發生的經過及相關情況。 二、國外成効研究: 例如「美國國家兒童健康與人類發展中心」根據兒童記憶語言與認知能力的最新研究證據,研發了一 套詢問兒童的結構式程序。NICHD訪談程序的訂定旨在讓訪談者以開放式問題取得最大量的案件訊息,避免兒童因詢 (訊)問人員的暗示、誘導或誤導,而無法提供精確的敘述,進而影響案件的起訴率和定罪率。 三、台灣的現況和發展: 有鑑於國內兒童性侵害案件因證據取得不易,被告獲無罪判決比例偏高,「臺灣 大學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於101年年底開始研發適合國內使用的兒童證人司法訪談程序,並積極培訓司法詢問員,以期提升執法人員的詢問知能,進而為兒童爭取司法正義並 保護兒童免受二度傷害。
@跨專業領域的照護和服務 綜合前述,對兒童性侵害被害人的照護及服務,應該是跨專業領域,包括社 工、醫療、司法及警政,要建立不同專業人員彼此了解、相互合作的關係,應從學校教育開始,大學時期的跨專業學習,能建立各種專業人員寬闊的視野及彼此尊重的態度,比大學畢業進入專業領域後再學習的效果更好,故在此建議大學教育提供相關的跨專業領域課程。另外,在職教育也很重要,在工作中了解實際困難與專業不足之處,更有動力 進修,提升品質,且更能在工作中學習及學用合一。最後,我國應建立及善用司法詢問員制度,使司法界對供述及非供述證據都能採信,維護社會正義及司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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